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巧嫦,住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旺娣,,住肇庆市端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亚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邓醒如。
原审
被告:邓淑珩,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审
被告:肇庆市恒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淑珩。
上诉人邓巧嫦、冯旺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2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邓巧嫦、冯旺娣上诉称:
一、本案上诉人邓巧嫦与被上诉人东亚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申请总额不超过2700万元的贷款,上诉人冯旺娣将其位于肇庆市北岭七星旅游度假区的一处房产抵押给被上诉人作抵押担保,该房产已在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6月28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邓巧嫦发放了贷款,贷款发放地是在肇庆市的东亚银行肇庆支行。
二、本案合同签订地、贷款发放地、抵押物所在地均在肇庆市,本案的抵押物为不动产,不动产在肇庆市端州区。综上,本案应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一章第8款约定“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原告住所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依法有效。因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萍
审判员 彭 湛
审判员 冯敬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日
书记员 林浩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