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969号罪犯孙国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浔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国辉犯贩卖毒品罪(再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国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