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07号罪犯曾一毛,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一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一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曾一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一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