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48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邢某甲,女,汉族,1996年10月8日出生。被告邢某乙,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邢某甲、邢某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智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