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223号罪犯王言平,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言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浙金刑执字第2933号、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375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言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付财产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言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言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