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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民初41号

詹必志与冯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必志,冯正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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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民初41号原告詹必志,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方莎,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冯正武,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必志诉被告冯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必志未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山

审 判 员  廖大能

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