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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申40号

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国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6民申40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均,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国均,澳门居民,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林高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孔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剑虹,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煜,住广州市越秀区,系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杨国均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穗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国均于2016年4月19日以原审已经通过裁定补正笔误,其申请再审事宜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杨国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国均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谢 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