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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649号

鲁正忠与浠水县汇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正忠,浠水县汇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649号原告鲁正忠,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黄霖。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余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浠水县汇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巴河镇长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成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依法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小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