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649号原告鲁正忠,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黄霖。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委托代理人:余欢。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浠水县汇江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巴河镇长江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张成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向本院依法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小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