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297号罪犯刘娟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赣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娟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2006)赣监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3326号、(2012)洪刑执字第3541号、(2014)洪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五个月十天、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娟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娟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娟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