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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165号

胡彩根与蔡东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彩根,蔡东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胡彩根被执行人蔡东有申请执行人胡彩根与被执行人蔡东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东有所有的退休金账户。被执行人蔡东有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57号503室的房屋,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1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