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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钟宪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于建明,男,1955年6月1日,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寓龙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于建明银行存款1701.2元。并以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昊& # xB;

审 判 员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   玉   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