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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917号

冯建会与胡海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建会,胡海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917号

申请人:冯建会,男,住敖汉旗。

被执行人:胡海超,男,住敖汉旗。冯建会申请执行胡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敖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胡海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承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