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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恢字第4号

王镇与高元禄、孟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镇。被执行人高元禄,无职业。被执行人孟虎,无职业。被执行人冯德起,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镇与被执行人高元禄、孟虎、冯德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8864.16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68864.1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庆玉

代理

审判员  宣 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傅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