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郊民初字第813号

原告赵亮诉被告杨召斌(曾用名杨潮宾)、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亮,杨召斌,高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813号

原告:赵亮,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生,科员,住双辽市。

被告:杨召斌(曾用名杨潮宾)男,1982年7月18日生,个体,住双辽市。

被告:高健,女,1982年10月16日生,个体,住址同上。

原告赵亮诉被告杨召斌(曾用名杨潮宾)、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召斌、高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召斌(曾用名杨潮宾)于2014年7月30日从我处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款,于2014年8月16日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9月6日还款,当时均约定逾期还款每天按全款2%给付滞纳金。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双辽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还款本金10万元及我要求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还款滞纳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均未提供答辩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进行了陈述并举证,本案调查的重点是:原告要求被告杨召斌、高健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之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现根据庭审情况及相关证据,针对本案调查重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杨召斌、高健应共同偿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还款滞纳金庭审中,原告出示借据两份,证明被告杨召斌(曾用名杨潮宾)于2014年7月30日从我处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11月30日还款,于2014年8月16日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9月6日还款,当时均约定逾期还款每天按全款2%给付滞纳金。原告出示双辽市公安局双山派出所证明信一份,证明杨召斌和高健下落不明。另查明被告杨召斌与被告高健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1月5日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及借据均相印证,故对原告出示的借据予以采信。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为原告出具借据时既已形成了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保证关系,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否认该债务存在亦未提供证据否认该债务存在。由此本院对原告与被告杨召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被告杨召斌作为债务人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该笔借款系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约定为杨召斌个人债务及其它除外情形存在,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被告高健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义务。由于双方对逾期还款滞纳金约定过高,现原告按年利率24%主张合理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召斌、高健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理应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召斌、高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亮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还款滞纳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玲

审判员 刘晓楠

审判员 安继双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智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