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058号罪犯程先铁,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先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粤高法刑执字第24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佛中法刑执字第1584号、(2005)佛中法刑执字第4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六个月。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先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罪犯程先铁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程先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先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1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