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33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精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军,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斌,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利,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诉人广州精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精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精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精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克勇
审 判 员 骆莉萍
代理
审判员 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