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申89号

杨丽玲与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2016民申89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丽玲,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申8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丽玲,住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恕慧,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丽玲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丽玲申请再审称:本人于2009年12月14日向广州银行借5万元,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作为担保方。该5万元借款因生意失败已血本无归。5万元借款是政府扶贫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期2年再延展,不存在利息问题,被申请人是经过严格审批,解决失业人员创业道路的小额担保款,不应当追究再审申请人还款责任。涉案借款是国家针对失业人士重塑中国梦的政策,让失业人士通过这笔钱在生意场上发挥作用,使他们对生活不再意志消沉,危害社会。被申请人明知再审申请人没有经商经验,身无分文等高风险因素,草率地把国家所有的钱财借出,应与再审申请人共同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原一审结束后,涉案借款本息变为6万3千元。再审申请人在2011年7月生意失败后曾书面请求被申请人负责人延展一年,但被申请人以再审申请人无档口为由,不但不延展还将再审申请人告上法庭,要求再审申请人还本息共50831.25元。判决后,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执行扣划再审申请人共888.8元,这是再审申请人用于支付房屋水电、物管、社保等等费用的救命钱。被申请人明知再审申请人一无所有仍从再审申请人身上赚取高息,恳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偿还5万元借款并免除利息,再审申请人乐意从退休金中每月分期偿还500元直到清偿5万元借款为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8日之前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丽玲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丽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谢 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