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1执76-1号

马利军与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利军,周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马利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周鹏飞,女,汉族,牧民。申请执行人马利军与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阿鲁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鹏飞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日查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兴 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