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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793号

任某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任某,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93号

原告:任某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原告任某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王甫成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