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793号
原告:任某
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原告任某与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泉分局、阜阳市河滨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李 璜
审 判 员 王甫成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