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法定代表人康忠祥,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烽,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号幸福公寓*幢*楼*号。法定代表人雷强,总经理。
上诉人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都江堰市聚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上诉人都江堰市柳街镇水月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方
代理
审判员 张菲菲
代理
审判员 夏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诗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