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法定代表人裴海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元春,公司员工。被告何银均,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仙林镇。委托代理人王平峰,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敏,四川环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海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银均、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青岛腾信汽车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芳
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