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071号罪犯杨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景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俊犯故意伤害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1)景刑执字第912号、(2013)景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二个月。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37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杨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