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150号罪犯易仁泉,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0)袁法刑重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易仁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548号、以((2014)洪刑执字第3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芳金、樊怡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利科、杨成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易仁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仁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1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易仁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易仁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