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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502号

张才花与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才花,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张才花,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张纪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第八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000元,(其中判决书中确定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2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