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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2519号

青岛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519号原告青岛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乃起。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未果,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费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公告费。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