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99-1号原告卫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明海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程易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胡俊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继东、李知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书记员郑万青担任记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俊峰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李知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