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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199-1号

卫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卫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199-1号原告卫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明海外出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程易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胡俊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王继东、李知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书记员郑万青担任记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俊峰

审判员  王继东

审判员  李知润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