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367号罪犯陈心芳,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心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9397号、(2014)洪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吴露露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陈心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心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心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心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