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1054号原告杨娟,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陈昌兵。被告付开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重庆恒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娟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叶淑
代理
审判员 杨 悦
代理
审判员 白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