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3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兰,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执行人何汝淼,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申请执行人黄美兰与被执行人何汝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湛遂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47109.2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金融、工商、国土房屋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3执11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健
审判员 曹 泉
审判员 钟 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