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694号罪犯章宜生,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宜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宜生犯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宜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章宜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宜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