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钟艮海,男,汉族,汉川市人。被告刘德秀,男,汉族,汉川市人。本院在审理钟艮海与刘德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艮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艮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艮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钟艮海负担。
审判长 刘国红
审判员 成 波
审判员 付正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