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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1584号

钟艮海与刘德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艮海,刘德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钟艮海,男,汉族,汉川市人。被告刘德秀,男,汉族,汉川市人。本院在审理钟艮海与刘德秀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艮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艮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艮海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钟艮海负担。

审判长  刘国红

审判员  成 波

审判员  付正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