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何润东,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何永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日,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袁小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3日,住正阳县。系何永华之妻。本院在执行何润东申请执行何永华、袁小娟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徐 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