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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222号

何润东与何永华、袁小娟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润东,何永华,袁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何润东,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何永华,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2日,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袁小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3日,住正阳县。系何永华之妻。本院在执行何润东申请执行何永华、袁小娟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驻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徐 翔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