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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3执128号

胡德东与殷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德东,殷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胡德东。被执行人殷红亮。申请执行人胡德东与被执行人殷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殷红亮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红亮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善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