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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81号之一

程正江与程屯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正江,程屯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正江,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屯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程屯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屯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屯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程屯星收入1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