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410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347-9。代表人张煜炜,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隆玺,女,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员工。被告王左红,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小华,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绅帝大厦A座),组织机构代码20329299-8。法定代表人杨志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与被告王左红、李小华、重庆陈家坪机电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叶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尚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