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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827号

罪犯师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师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27号罪犯师鹏飞,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2008)瓯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师鹏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温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3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5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审刑执字18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10日,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审刑执字3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师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获监狱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师鹏飞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师鹏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师鹏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