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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122号

秦新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22号被执行人秦新伟,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新伟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秦新伟未按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新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赵克伟

审判员  刘海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