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600-1号
原告:刘明义,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段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家华,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刘明义、段勇与被告韩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