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600-1号

刘明义、段勇等与韩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明义,段勇,韩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600-1号

原告:刘明义,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段勇,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家华,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原告刘明义、段勇与被告韩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人民陪审员  杨秀秀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