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479号

陈裕近与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裕近,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陈裕近,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瑞祥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0646-7。

法定代表人:谷乐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裕近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77988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瑞祥路11号的房产,该房产抵押在银行,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裕近执行款3779886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4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