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669号罪犯张兹龙,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靖安县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靖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兹龙犯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兹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监狱劳动能手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张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兹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二0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