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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480号之六

余云峰与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云峰,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余云峰,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48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余云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开拓环球世家。法定代表人夏拥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01民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上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0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满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