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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867号

罪犯王华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华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867号罪犯王华真,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尹集村小王营。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华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4月9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兑现记功3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华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盼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华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