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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76号

雷龙与涂荣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龙,涂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雷龙,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涂荣华,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雷龙与涂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涂荣华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房产管理只有预售登记房产一套,鉴于此种情况,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字第47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涂荣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徐顺平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