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赵艳。
被执行人:尤如海。
被执行人:王建权。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如海、王建权银行存款1037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