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1376号原告东港市椅圈镇兴隆山村光果村民组。代表人姜茂龙,该村民组组长。被告于成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椅圈镇兴隆山村光果村民组与被告于成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椅圈镇兴隆山村光果村民组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椅圈镇兴隆山村光果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洛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原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