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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75号

卞侃鹏与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侃鹏,东台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75号原告卞侃鹏,居民。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成文,该局局长。

原告卞侃鹏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卞侃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侃鹏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侃鹏负担。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温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宋 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