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75号原告卞侃鹏,居民。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成文,该局局长。
原告卞侃鹏诉被告东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卞侃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卞侃鹏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侃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侃鹏负担。
审 判 长 郝 月
审 判 员 温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宋 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