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495号
原告:刘云合。
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合诉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劳务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云合撤回对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铁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李学龙
人民陪审员 吴加思
人民陪审员 金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雨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