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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602号

苑某A与苑某B、苑某C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苑某A,苑某B,苑某C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5民初602号原告苑某A,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孟令海,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穆棱市司法局下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穆棱市。被告苑某B,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委托代理人黄恩芳(苑某B妻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告苑某C(曾用名苑克学),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原告苑某A与被告苑某B、苑某C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苏正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B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苑某C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某A诉称,被告苑某B、苑某C系原告的长子和次子,原告和其妻子董俊彩夫妻现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原告还患有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二被告不仅赡养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5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苑某B诉称,老人三个儿子、一个女儿,以前我们家每年给老人赡养费1500元,我小叔子和小姑子给不给我们不知道。去年我父亲把砍伤了,所以今年就没给赡养费。被告苑某C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苑某B、苑某C用给付原告苑某A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原告苑某A、被告苑某B对法庭总结的案件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原告苑某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一、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费计算参照表一张、2014年全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表一张,证明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平均消费支出7380元。被告苑某B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出示的证据是省同一制发的文件,且被告苑某B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二、穆棱市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报告卡一份,证明原告患有冠心病、糖尿病、需要常年吃药打针。被告苑某B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出示的该证据系正式机关单位出具,且被告苑某B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苑某B为支持其辩驳意见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动态电图报告单一份,证实被告苑某B女儿苑可欣患有重病,家庭困难。原告苑某A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因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苑克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苑某A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苑某B、次子苑某C、三子苑克成、长女苑克兰,现四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现年老且身体不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苑某B、次子苑某C给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文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即成年子女赡要养父母,且所有的成年子女都需要赡养父母,除本人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8391元的标准,同时考虑老人年迈,体弱多病的现实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苑某A的年生活支出费用需10000元。因所有成年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赡养费应由四名子女均摊,四名子女每人每年2500元。被告苑某B称其女儿患有心脏病,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被告苑某B的辩解理由虽可同情,但是不足以否定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为此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至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苑克学、苑某B自2016年起,每人每年给付苑某A赡养费2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

二、驳回原告苑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苑克学、苑某B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苏正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栋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