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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53号

丁宏渠与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宏渠,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丁宏渠,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居民,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园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春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宏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31806.3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并将变卖所得款分配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云

审 判 员  黄庆平

代理

审判员  黄建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