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547号
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兵,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匡婷婷 微信公众号“”